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

蔡厝港殺妻案下判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沒有過堂、沒有審判,直接下判,哈哈哈!節省了不少司法資源!

覺得近來的法官好像都吃齋念彌陀似的,這樣的置人于死地的重大案件,僅僅判個10年而已,不知如果被告是新加坡人,會不會也是同樣的命運?

爲何不直接讓他上絞台呢?不止對死者家屬有交待又能節省米飯,一舉兩得啊!

還有一點不明白的是,他持工作准証卻沒有工作,那他是以什麽理由都留在新加坡?新加坡又有多少這樣沒有工作的外地垃圾呢?

人力部可以給個説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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